投资者P在2022年收到投资咨询公司R的推销广告,宣传购买公司软件产品服务后可获得较好盈利。因此投资者P于2022年8月至10月陆续花费了31480元购买R公司的软件产品服务。购买软件后,R公司推荐的股票给投资者P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P遂要求R公司退还购买软件的服务费。几经沟通后,双方就退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投资者P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R公司退还其软件服务费31480元。
调解组织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向投资者了解纠纷情况,据投资者P陈述,R公司曾多次向自己宣传购买软件产品服务会有较好的收益,且对其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了误导性营销宣传,但在购买软件后,R公司推荐的股票并未带来预期收益,反而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P觉得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与R企业来提供的软件产品服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全额退还其服务费。随后调解员向R公司了解情况,R公司表示,投资者P在2022年8月29日购买R公司“R创富-红色货币系统版”软件产品服务,服务期为一年,而投资者P于 2024 年3月4日向公司申请退还全部服务费。该投资者P在软件产品服务期内并未对产品服务提出过异议,目前服务期限已过,且《软件产品营销售卖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材料均为投资者P某自愿签署,应当遵守相应条约自担风险,故无法为其退还服务费。
面对情绪激动的投资者,调解员一边耐心安抚,一边认真细致地向其解释,应充分认识到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且投资咨询机构仅是提供相关建议,最终的决策权还是在投资者自己手里,投资的人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调解员要求R公司提供双方签署的《R创富软件产品营销售卖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材料,进一步核实以上材料及业务流程,审核双方签字、盖章是否完备。结合已掌握的情况,调解员认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据此,调解员提醒R公司,合规诚信是公司经营业务的前提和保障,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且根据投资者举证,公司确实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况,因此应当对投入资产的人P承担一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R公司同意退还投资者P服务费5000元,并于次日向投资者P转款,投资者P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等。本案例中的R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提升合规意识,以客观谨慎、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期货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懂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自己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投资的理念,不要盲目信从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牢记“买者自负”的原则,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