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最高院发布了第一批新业态劳作争议专题辅导性事例,总共四个(辅导性事例237-240号)。事例触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和代驾车司三个新作业形状的作业,其间心问题是劳作联系应否确定,其间外卖骑手的两个事例均确定,网络主播和代驾司机则未确定(笔者注:此处仅表现详细辅导事例中的成果,不代表整个新形状作业应怎么确定)
即便劳作者与渠道企业签定的名义上是协作协议、承包协议、服务协议等,尽管不叫劳作合同,但只需契合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并不影响劳作联系的承认。这既包含劳作者个人直接与企业签定,也包含劳作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企业签定。
假如相似账号封禁等办理是渠道运营所需,或许办理是根据合同相等主体之间的约好进行的,就不必定表现分配性的劳作办理,有或许不属于劳作联系。
见辅导性事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劳作联系纠纷案”。
这种分配性办理,详细而言便是“应归纳考量品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简言之便是考量“三个从属性”。
2、劳作过程受办理操控程度,例如要不要考勤、作业查核、是否要求恪守有关作业规矩、劳作纪律和奖惩方法等;
4、劳作者能否决议或改动酬劳、收益分配比例等要素,换言之便是对交易价格是不是具有较强的议价权。
在此前,对劳作联系的承认首要参阅的根据是2005年原劳社部的规则,即《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以下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这个规则至今仍能够学习适用,最高院发布的事例中也有提及,不过应该说,最高院这次发布辅导事例,令劳作联系的本质性判别准则更进一步,让法院的确定不拘泥于这个部门规章的规则。